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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林森律师亲办案例
由一起农民工上访案件所想到的
来源:吕林森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8
浏览量:1036

201281515时,六安市舒城县某某城建筑工地上正在工作的架子工施某某被下行的升降机砸中头部受伤。伤后施某某先后在舒城县和潜山县人民医院、安徽省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用工方没有为施某某申请工伤,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所有的费用均由施某某自行垫付。20136月,施某某自行申请了工伤认定后对劳动能力障碍程度进行了鉴定,认定为工伤九级,经劳动仲裁,与用工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各项赔偿按规定由用工方和社保进行了赔付,医药费由施某某本人自行报销。

但后来在医药费报销这一环节上出现了问题,社保中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拒绝了施某某的医药费报销请求。施某某满怀疑惑与委屈,选择踏上了上访之路。2014年10月30日,施某某向安徽省人民政府递送了《一个受伤农民工的诉求书》,并一度前往北京上访。2015年4月初,接访的潜山县塔畈乡政府联合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派人带着施某某来到舒城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配合处理本案。两地法援中心的共同努力下,施某某最终同意走诉讼途径,向舒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同时应施某某要求指派吕律师代理此案。

2015年4月12日,吕律师、冯律师接受舒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该案。接委托后,两位律师分别在4月14日和 20日,与施某某进行了两次长谈,详尽阐述了诉讼风险和法律后果,随后调查复制了之前仲裁赔偿协议,并从社保中心调取了用工方报销施某某医药费的记录,为其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维权程序。

首先于2015年4月21日向舒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4月30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本案属于支付主体的确认,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2015年5月7日,吕律师再次约谈施某某,再次详细阐述了诉讼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以及告知最好的结果,施某某表示要求代理起诉。2015年5月8日,施某某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工方赔付各项费用。

201568日,施某某诉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准时开庭。法庭在正式开庭前,主持双方进行了协商,法庭以公正的态度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吕、冯两位律师对每一项赔偿作出了详细的解释、要求,用工方也作出了适当的让步,最终通过三方的努力,施某某与用工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向法庭提出了撤诉申请。用工方在和解协议签字后,当即通过法院将赔偿款转交给了施某某。至此,本案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

四处诉苦喊冤的信访之路,并没有帮助施某某解决任何问题,反而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在法治的中国,维护自身权益,用法律的手段,才是维权的最好途径。农民工朋友普遍文化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出现困难时,往往不知所措,为此,安徽省司法厅每年都组织农民工维权专项主题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本案中,需要先行劳动仲裁,拿到不予受理通知书,才能到法院起诉,过程较为复杂。以本案为鉴,承办律师希望广大农民工朋友,在遭遇伤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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